峨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征求《峨边彝族自治县农村道路建设占用土地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保障城乡融合和区域经济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统筹部署下,草拟了《峨边彝族自治县农村道路建设占用土地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峨边彝族自治县农村道路建设占用土地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为保障重大项目实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7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峨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联系。
联系科室:征拆中心
联系电话:0833-5228889
电子邮箱:1849343939@qq.com
附件:峨边彝族自治县农村道路建设占用土地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峨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9日
附件
峨边彝族自治县
农村道路建设占用土地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保障城乡融合和区域经济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修订)》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乐府办发〔2016〕23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4〕109号)《峨边彝族自治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峨边府发〔2023〕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是指位于农村范围内,宽度不超过8米、不小于2米且未被纳入国家公路网络体系的道路。为服务公共利益修建的农村道路,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决定是否实施,所占用的土地不予补偿;由政府投资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用于产业发展的农村道路占地,土地补偿按照《峨边彝族自治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峨边府发〔2023〕9号)文件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4〕109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峨边彝族自治县境内农村道路建设占用土地的补偿行为。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区域内农村道路用地的组织、协调、核实、补偿等工作,道路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实物登记、用地补偿经费筹措等工作。
第五条本标准执行期间,乐山市发布新的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按最新标准执行。
第六条用地情况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公示无误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与群众签订补偿协议,兑现补偿费用。
第七条农村道路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用耕地,确实需要占用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办〔2025〕9号)等文件规定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不能自行落实补充的,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县乡公路建设占用土地货币补偿办法的通知》(峨边府办函〔2019〕20号)同时废止。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