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 单位 发布时间: 2020-12-10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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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医保发〔2020〕23号

峨边彝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转发《乐山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医保发﹝2019﹞35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6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范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的25个药品,包括中选药品和同一通用名的非中选药品。

二、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规定分担。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由患者和医保按规定分担。

附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范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峨边彝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8日

峨医保发[2020]23号转发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pdf

峨医保发[2020]23号附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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