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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 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5-01-02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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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源睿砂石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2016年取得临时用地批复后开始建设加工厂,主要是加工砂石,批复面积为14549平方米的未利用地。在2018年取得《峨边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峨边源睿砂石有限公司建设砂石厂用地预审意见》,但截止目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经我局委托第三方测绘公司进行测绘,结果显示:堆料场地占用土地面积共9954.96平方米。你公司在2017年被原国土局行政处罚,处罚面积为1372平方米,经比对处罚的位置在此次测绘范围内,应扣除已处罚的面积。最终处罚面积为8582.96平方米。你公司违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峨边源睿砂石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2)法人张贤云及被委托人罗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罗建的询问笔录;

(4)源睿砂石厂占地测量报告。

我局已于2024年6月1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自愿申请放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八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交还占用的土地给宜坪乡桐花村;

2、你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8582.96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标准,罚款人民币145910.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峨边农业银行,帐号:389101040001460)。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家鑫 冉拉移彝

电话:5221301

地址:峨边彝族自治县东风新城五幢

峨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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