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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峨边生态环境局关于南充闻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和四川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的公示

信息来源: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1-09-23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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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峨边环罚〔2021〕14号

被处罚者:南充闻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809YX6P

法定代表人:谢雷

身份证号码:51130419xxxxxx001X

地址: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红花村亥子坪

我局于2021年8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原料(洞渣)堆场未采取覆盖、围挡、洒水等降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5日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峨边环罚告字〔2021〕1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起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川环法〔2019〕58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名:乐山市财政局,账号:171101010130100051549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1日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峨边环罚〔2021〕15号

被处罚者:四川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2MA6286KN5Y

法定代表人:胡峻豪

身份证号码:51113219xxxxxx0572

地址:峨边县沙坪镇双河村6组

我局于2021年8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雨污分离沟直通生产车间,确认为私设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日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峨边环罚告字〔2021〕1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起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川环法〔2019〕58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500元(大写:叁万零伍佰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名:乐山市财政局,账号:1711010101301000515490。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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