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8〕17号
被处罚者:峨边五渡嘉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27400284718
法定代表人:易勇均
地 址:峨边彝族自治县五渡镇
我局于2018年11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确认你公司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长期断断续续进行生产。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1998年11月29日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和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采用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裁量,决定对你公司实施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 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3日
峨边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峨边环罚字〔2019〕2号
峨边森刚碎石厂: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1132MA66MPX87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刚 身份证号码:511132197607112359
地址:峨边彝族自治县新林镇大香村1组
我局于2019年01月7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局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1、调查笔录;2、勘验笔录;3、现场拍摄的彝族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01月1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峨边环法送字【2019】1-2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9年01月15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贰萬肆仟元整;
2、停止建设具体要求:责令停止一切生产建设活动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 户名: 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
账号: 2306392109026406412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县环境保护局 (印章)
2019年 1月22日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