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峨边永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的公示

信息来源: 峨边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19-12-19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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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案件

峨边环罚字〔201911

被处罚者:峨边永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2686142352C

法人代表:常全清

地址:峨边彝族自治县新林镇613林场

我局于2019926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通过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相关证据,确认你公司实施了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生产废水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191020日送达了拟罚款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的《峨边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峨边环罚听字〔201911号)和《峨边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峨边环罚告字〔201911号),你公司提出了听证申请。经审查,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作为减轻和免于处罚的依据,不予采纳,现依法作出实施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生态环境局

2019129


环境行政案件

峨边环罚字〔201912

被处罚者:峨边永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2686142352C

法人代表:常全清

地址:峨边彝族自治县新林镇613林场

我局于2019926日对那你公司立案调查,通过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相关证据,确认你公司实施了尾矿堆放不规范,部分临时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191020日送达了拟罚款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峨边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峨边环罚听字〔201912号)和《峨边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峨边环罚告字〔201912号),你公司提出了听证申请。经审查,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作为减轻和免于处罚的依据,现依法作出实施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生态环境局

2019129


环境行政案件

峨边环罚字〔201913

被处罚者:峨边永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2686142352C

法人代表:常全清

地址:峨边彝族自治县新林镇613林场

我局于2019926日对那你公司立案调查,通过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相关证据,确认你公司实施了建设完成后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长期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91020日送达了拟罚款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的《峨边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峨边环罚听字〔201913号)和《峨边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峨边环罚告字〔201913号)。你公司提出了听证申请,提供了《建设项目验收调查报告合同》和《峨边永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磷矿洗选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但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你公司提出的其他理由不予采纳。鉴于你公司已在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经审查,决定对你公司实施2500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生态环境局

201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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