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案件
处罚决定书
峨边环罚字〔2021〕2号
被处罚者:峨边华升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2MA6282A02Y
法人代表:钱永
地址:峨边彝族自治县新场乡羊子岩村一组
我局于2020年12月4日对你养殖场立案调查,通过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确认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养殖沼液未及时消纳,沼气池满后溢流进入下方林地,由于林地陡峭,最后进入溪沟,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案审讨论,本机关依法作出实施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名:乐山市财政局,账号:1711010101301000515490。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养殖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峨边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1日
环境行政案件
处罚决定书
峨边环罚字〔2021〕1号
被处罚者:峨边县鑫盛机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259507688XH
法人代表:曹俊娥
地址: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红花村
我局于2020年11月5日对你厂立案调查,通过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确认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过程中1台除尘风机故障,抽风效果降低,生产废气不能完全收集处理,部分生产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经案审讨论,本机关依法作出实施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名:乐山市财政局,账号:1711010101301000515490。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厂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峨边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1日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