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峨边环罚〔2021〕17号
被处罚者:四川明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2725512708C
法定代表人:王勇
身份证号码:51113219xxxxxx3818
地址: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核桃坪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1年9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马嘶溪货运站物料未遮盖,地面未及时清扫,积尘较多,洒水降尘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峨边环罚告字〔2021〕1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起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七条第(二)(三)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川环法〔2019〕58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名:乐山市财政局,账号:171101010130100051549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6日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