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7〕14号
被处罚者: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681709132131A
法定代表人:杨建忠
地 址:四川省华蓉路88号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峨美路扩建项目峨边段的附属工程杨村乡李子坪村利国砂石场生产废水外排,2017年7月1日对你公司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过程中发现该砂石场未批先建投入生产排放生产废水;同时,施工过程中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导致施工沿途扬尘较大。通过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相关证据,确认你公司杨村乡李子坪村利国砂石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施工过程中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导致施工沿途扬尘较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量,我局于2017年7月28日下达了对你公司未批先建投入生产并且排放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拟处罚31920.00元(大写:叁万壹仟玖佰贰拾元整)罚款、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导致施工沿途扬尘较大的环境违法行为拟处罚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罚款,共计13.192万元(大写:壹拾叁万壹仟玖佰贰拾元整)罚款的《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和提起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现依法对你公司作出131920.00元(大写:壹拾叁万壹仟玖佰贰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 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7日
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7〕9号
被处罚者:峨边峨新砂石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32775814069E
法定代表人:赵建国
地 址:峨边峨新砂石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你公司建设完成后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我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于2015年12月告知你公司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通过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证据,确认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及相对应的《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进行裁量,现依法对你公司作出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 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5日
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7〕2号
被处罚者:峨边宏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32MA6285JT56
法定代表人: 覃永新
地 址:峨边彝族自治县五渡镇先锋村三组
2017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你公司生产过程中未及时对含尾矿、泥沙的生产废水回抽循环使用,导致外排。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相关证据,确认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四款“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裁量,我局于2017年3月28日对你公司送达了拟处罚600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罚款的《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和提起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现依法对你公司作出600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 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15日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7日
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7〕13号
被处罚者:峨边胜峰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32MA6285AU6W
法定代表人:周胜军
地 址:峨边彝族自治县五渡镇先锋村
2017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投入生产。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相关证据,确认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量,我局于2017年7月17日对你公司送达了拟处罚37600元(大写:叁万柒仟陆佰元整)罚款的《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和提起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现依法对你公司作出37600元(大写:叁万柒仟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 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4日
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7〕75号
被处罚者:峨边东胜砂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32MA6282981E
法定代表人:蒋义云
地 址: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长虹村
2017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相关证据,确认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量,我局于2017年10月24日对你公司送达了拟处罚8720.00元(大写:捌仟柒佰贰拾元整)罚款的《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现依法对你公司作出8720.00元(大写:捌仟柒佰贰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 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31日
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7〕4号
被处罚者:峨边骏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326899410881
法定代表人:干建兵
地 址:峨边彝族自治县五渡镇工农村三组
2017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你公司生产过程中含尾矿、泥沙的生产废水通过围墙底部排放口排放,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相关证据,确认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及相对应的《四川省环境保护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裁量。我局于2017年4月20日对你公司送达了拟处罚800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罚款的《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和提起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现依法对你公司作出800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 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15日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8日
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7〕36号
被处罚者:峨边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2511032MB0P03511W
法定代表人:张平远
地 址:峨边彝族自治县县街3号
因你局负责运行管理的峨边彝族自治县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完成后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一事,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相对应的《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8月4日对你局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听证、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现依法对你局作出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 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局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5日
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7〕11号
被处罚者:峨边利鑫合金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06447636-6
地址:峨边县雪山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朱德全
2017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你公司建设完成后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生产。通过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证据,确认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通过案审,依法对你公司作出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 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8日
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7〕7号
被处罚者:峨边琪岳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32572776250x
法定代表人:漆丹鸿
地 址: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峨新村
2017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相关证据,确认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量,我局于2017年7月19日对你公司送达了拟处罚152000元(大写:壹拾伍万贰仟元整)罚款的《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和提起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现依法对你公司作出152000元(大写:壹拾伍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 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7日
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7〕70号
被处罚者:四川峨边三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32201803150D
法定代表人:骆良军
地 址:峨边毛坪镇茶云村
因你公司水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通过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确认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通过案审,现依法对你公司作出700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 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15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1日
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7〕6号
被处罚者:峨边宜坪乡双花石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32MA6284GR7Q
法定代表人:张瑜
地 址:2017年5月4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你厂停产,但生产场地堆放有砂石产品,通过调查和查阅相关资料,你厂建设完成后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生产。通过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证据,确认你厂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及相对应的《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于2017年5月22日对你厂送达了拟处罚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厂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和提起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现依法对你厂作出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厂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31日
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7〕17号
被处罚者:峨边彝族自治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11132000006394(1-1)
法定代表人:颜勇
地 址:峨边彝族自治县马嘶溪罐口
2017年7月10日,针对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久拖未验的问题,我局依法对你厂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相关证据,确认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裁量,我局于2017年7月27日对你厂送达了拟处罚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罚款的《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厂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和提起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现依法对你公司作出2000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 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厂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6日
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7〕8号
被处罚者:四川五渡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326948484512
法定代表人:余建清
地 址:峨边彝族自治县五渡镇郭坝村
2017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进行环保设施技改期间,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投入生产,生产废水进入雨污分离沟外排,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相关证据,确认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及相对应的《四川省环境保护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裁量。我局于2017年5月22日对你公司送达了拟处罚900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罚款的《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不能作为撤销和减轻行政处罚依据,现依法对你公司作出900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 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15日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5日
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7〕3号
被处罚者:峨边彝族自治县新场机砖厂
营业执照: 51113200007436(1-1)
法定代表人:李英秀
地 址:峨边彝族自治县新场乡新凤村
2017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厂煤矸石堆放未进入库房,也未采取围挡、密闭、覆盖等防扬尘措施,我局依法对你厂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证据,确认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第一款“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于2017年3月28日对你厂送达了拟处罚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的《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厂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和提起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现依法对你厂作出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厂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7日
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7〕1号
被处罚者:峨边县鑫盛机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32MA6282UY81
法定代表人:曹俊娥
地 址:峨边彝族自治县红花乡兰家沟村2组
2017年3月7日,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厂煤矸石堆放未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扬尘措施,我局依法对你厂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证据,确认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第一款“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于2017年3月28日对你厂送达了拟处罚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的《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厂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和提起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现依法对你厂作出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厂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7日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7〕5号
被处罚者: 峨边永丰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32686142352C
法定代表人: 常全清
负责人: 李志海 联系电话:18728181888
地 址: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景阳路(县人武部内)
违法事实:2017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未按环评要求修建临时尾矿库,且临时尾矿库堆放不规范,未及时清运,雨水进入尾矿堆放库,导致尾矿渗漏流失外排,进入河道。通过调查笔录2份、勘验笔录2份、现场拍摄照片2组和相关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违反法律: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及相应的《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
处理决定:我局2017年4月28日依法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听证权利,现对你公司作出100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户银
行: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 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
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逾期不起诉,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5日
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7〕10号
被处罚者:四川宇泰陶瓷玻璃原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32MA62821648
法定代表人:王宇
地 址:峨边彝族自治县五渡镇工农村
2017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相关证据,确认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通过案审,现依法对你公司作出37480元(大写:叁万柒千肆佰捌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 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0日
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7〕77号
被处罚者:四川峨边长安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32662790822G
法定代表人:王东方
地 址:峨边彝族自治县五渡镇工农村
2017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除尘设施风机机油渗漏,流入河道,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确认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裁量。通过案审委员会讨论,我局于2017年10月24日对你公司送达了拟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未提起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现依法作出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 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15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31日
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8〕11号
被处罚者:峨边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32MA63TW3X58
法定代表人:尹建平
地 址: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景阳路82号
我局于2018年7月24日对你公司峨边彝族自治县垃圾填埋场扩容项目进行立案调查。通过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确认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量,我局于2018年8月2日对你公司送达了拟罚款280000.00元(大写:贰拾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和提起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现依法对你公司作出罚款280000.00(大写:贰拾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 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0日
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8〕2号
被处罚者:峨边东熠钛镍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32MA6282BU4N
法定代表人:徐欢
地 址: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核桃坪工业园区
2017年12月14日,在第成都平原地区第三轮大气污染督查中,发现你公司原辅材料堆放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我局依法对你公司立案调查。通过现场照片、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确认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量,我局于2018年1月23日对你公司送达了拟罚款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和提起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现依法对你公司作出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 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4日
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8〕3号
被处罚者:峨边彝族自治县工业园区管理委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51103235623596XB
法定代表人:徐远强
地 址:峨边彝族自治县县街28号
我局于2018年4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确认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工业园区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地下水质监测。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裁量,本机关于2018年6月6日送达了拟作出实施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的《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峨边环罚告字[2018]3号)、《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峨边环罚听字[2018]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法作出罚款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 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9日
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8〕9号
被处罚者: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32692262000B
法定代表人:刘超
地 址: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核桃坪工业园区
我局于2018年6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确认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收尘灰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流失措施。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量,本机关于2018年6月28日送达了拟作出实施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峨边环罚告字[2018]9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陈述、申辩,现依法作出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 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5日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峨边环罚〔2018〕3号
企业名称:乐山市金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2MA64W7DK1L
法定代表人:袁应全 身份证号码: 51111219680528213X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迎宾大道18号
我局于2018年2月8日对你公司峨边县沙坪镇郭凡村4组“幸福美丽新村种羊养殖基地”进行了立案调查,确认你公司“幸福美丽新村种羊养殖基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进行养殖。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27日送达了《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峨边环罚[2018]3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现已超过陈述申辩时间,你公司未提起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 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4号
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8〕7-1号
被处罚者:峨边新场锦路沥混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32MA62HXXB2U
法定代表人:黄俊
地 址: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新场乡长虹村1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6日对你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你不能提供环评资料,依法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确认你加工厂未批先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量,我局于2018年6月28日对你加工厂送达了拟实施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加工厂未提起陈述申辩,现依法对你加工厂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 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电站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15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8日
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8〕7-2号
被处罚者:峨边新场锦路沥混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32MA62HXXB2U
法定代表人:黄俊
地 址: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新场乡长虹村1组
2018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你加工厂正在进行生产,不能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资料,依法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确认你加工厂未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量,我局于2018年6月28日对你加工厂送达了拟实施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圆整)罚款的《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峨边环罚听字〔2018〕7号)。你加工厂于2018年7月1日提交了《关于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陈述、申辩》,经审查、讨论,陈述申辩理由不充分,现依法对你加工厂的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作出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 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加工厂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8日
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8〕1号
被处罚者:峨边晋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32MA6285FX2Y
法定代表人:庞晓梅
地 址: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峨新村
我局于2017年12月14日,在成都平原地区第三轮大气污染督查中,发现你公司晋希砂石厂未依法取得环评批复进行建设并投入生产,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确认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量,我局于2018年1月26日对你公司送达了拟罚款19510.00元(大写:壹万玖仟伍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和提起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现依法对你公司作出罚款19510.00元(大写:壹万玖仟伍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 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6日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峨边环罚〔2018〕4号
姓名:罗中平
身份证号码:511132197311022311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茶云村3组37号
我局于2018年2月22日对你投资建设的峨边彝族自治县G245线玉林桥往峨边县城方向200米处碎石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工厂实施了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3日送达了《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有申请听证、陈述和申辩权。现已超过申请听证、陈述和申辩时间,你未提起听证、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停止建设,2018年5月31前拆除设备,恢复原状。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0号
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8〕8号
被处罚者:乐山洋合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32MA64WOT94T
法定代表人:黄钦培
地 址:峨边彝族自治县共和乡江峨村3组
我局于2018年5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确认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有效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收集处理,导致生产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的规定裁量,本机关于2018年6月8日送达了拟作出实施600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峨边环罚告字[2018]8号)、《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峨边环罚听字[2018]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法作出罚款600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 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9日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