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
峨边环罚字〔2020〕1号
被处罚者:崔龙艮
地址:峨边彝族自治县新场乡新凤村
我局于2020年1月23日对你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确认你露天焚烧废弃物,污染环境。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段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裁量,决定对你实施罚款500.00元(大写: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名:乐山市财政局,账号:1711010101301000515490。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0日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