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峨边环罚〔2021〕6号
被处罚者:峨边康沐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2MA6857QG8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屈智健
身份证号码:510125197012045017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五渡镇
我局于2021年4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粪污还林管道有两处外排痕迹,痕迹处粪污还林管道有新接口,养殖场下方溪沟内仍有粪污外排残留物,存在养殖废弃物直接外排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6日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峨边环罚〔2021〕6)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收款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名:乐山市财政局,账号:171101010130100051549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4日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