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罚字〔2020〕5号
被处罚者:峨边六达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2MA63MYKF33
法人代表:李伯均
地址: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茶场
我局于2020年5月12日对峨边六达养殖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确认你养殖场位于原峨边金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厂区的临时养殖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因尿液管道破裂造成粪便外排流入下游溪沟,对水源造成污染。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裁量,经案审讨论,决定对你养殖场实施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户名:乐山市财政局,账号:1711010101301000515490。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3日
被处罚者:峨边元久砂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2MA66T3RQ40
法人代表:庞晓梅
地址:峨边彝族自治县新林镇新林村
我局于2020年5月21日对你厂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确认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生产车间私自设置了一个排污口。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裁量,决定对你厂实施42000.00元(大写:肆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户名:乐山市财政局,账号:1711010101301000515490。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厂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3日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