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峨边环罚〔2021〕4号
当事人名称: 杨霞
社会信用代码: 92511132MA62X8T654
负责人: 杨霞 身份证号码:511132XXXXXXXX3529
地址: 峨边县沙坪镇羊竹坝
我局于2021年1月6日对你峨边县沙坪镇羊竹坝废品收购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焚烧含油脂物品。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2月19日以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峨边环罚告字〔2021〕4号) 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佰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 帐户名:乐山市财政局
账号:1711010101301000515490。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7日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峨边环罚〔2021〕3号
当事人名称: 峨边祥泰养殖专业合作社
社会信用代码: 9351132MA6923U226
法定代表人: 潘兴武 身份证号码:511132XXXXXXXX3217
地址: 峨边彝族自治县五渡镇葛村七组
我局于2021年2月1日对你峨边祥泰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专业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养殖场圈舍至沼气池粪液管道有破损,粪液渗漏进入下方雨水沟,雨水沟内残留有少量外排养殖废弃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2月19日以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峨边环罚告字〔2021〕3号) 告知你养殖专业合作社陈述申辩权。你社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通过《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养殖专业合作社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 帐户名:乐山市财政局
账号:171101010130100051549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7日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峨边环罚〔2021〕1号
当事人名称: 峨边兴顺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325534762609
法定代表人: 张志云 身份证号码:511102XXXXXXXX2031
地址: 峨边县五渡镇工农村2组
我局于2020年12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品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2月19日以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峨边环罚告字〔2021〕1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通过《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 帐户名:乐山市财政局
账号:171101010130100051549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7日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