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8〕16号
被处罚者:峨边恒安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325534941351
法定代表人:曾洪
地 址: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五渡镇工农村4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20日在环保督察“回头看”信访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厂区堆场管理不规范,部分尾砂进入溪沟流失,依法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确认你公司尾砂进入厂区围墙外溪沟流失。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裁量,我局于2018年12月17日送达了拟实施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的《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提起陈述申辩,现依法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 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15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5日
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8〕19号
被处罚者:峨边六顺废渣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32MA64B8GH4G
法定代表人:李伯均
地 址: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雪山村
2018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厂部分原材料及产品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密闭等防扬尘措施。通过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确认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一款、第二款“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通过案审,现依法对你厂作出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 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厂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15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4日
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8〕12号
被处罚者:峨边双峨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32749608675P
法定代表人:李向前
地 址:峨边彝族自治县共和乡双峨村7组
2018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生产废水沉淀循环池预留有2个排污口,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相关证据,确认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裁量,我局于2018年12月14日对你公司送达了拟处罚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罚款的《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峨边环罚告字﹝2018﹞12号),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和提起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现依法对你公司作出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 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4日
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8〕13号
被处罚者:峨边险峰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32689931840R
法定代表人:龚啟成
地 址: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六丰村5组
2018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但沉淀池上方安装有外排管道中。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相关证据,确认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裁量,我局于2018年12月14日对你公司送达了拟处罚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罚款的《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峨边环罚告字﹝2018﹞13号),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和提起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现依法对你公司作出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 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4日
环境行政案件
处 罚 决 定 书
峨边环法罚字〔2018〕18号
被处罚者:邓郑
身份证号码:511132198205210516
地 址:峨边彝族自治县哈曲乡巴溪村6组
2018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峨边彝族自治县哈曲乡巴溪村6组峨美路63公里处的混凝土搅拌站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依法进行立案调查。通过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相关证据,确认你搅拌站未批先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的规定裁量,我局于2018年12月14日送达了拟处罚257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柒佰伍拾元万元整)罚款的《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峨边环罚告字﹝2018﹞18号),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和提起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现依法对你公司作出257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柒佰伍拾元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峨边支行 账户名: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3063921090264064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4日
川公网安备 51113202000104号
